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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有了,不执行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4/5/10 9:00:31 浏览次数:657
      终于通过了一部在修订中曾广受争议的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在公益诉讼和执法力度方面有进步,但如何保证能得到官员的有效执行,这部法没有给出答案。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这部法律从2001年开始修订,到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已审议了三次,但每次都因争议太大没有通过。在这些争议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其实是局限于一家官方机构,此举引发公众强烈质疑。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仍然无法令公众满意。
      最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连续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全国约有300家环保组织符合这一标准。
      这意味着公民个人无法发起公益诉讼。而且,设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登记、连续活动5年以上”,相信是为了限制可发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的数量,以避免让各地法院一下子忙得不可开交,同时保证各地政府和环保局不被频繁推向被告席。
      尽管如此,这仍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这部法律从此在中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增强了公众以诉讼对治污染的力量。
      这部法律赋予政府环保部门在监管和处罚方面更大的权力。在此之前,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没有查封、扣押的权利。新环保法规定,对违法排污设备可以查收。
      在此之前,环保部门处罚污染企业的权限很小,只是一次性小额罚款,对企业无威慑力。此次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即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这将大大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一条将令“很多违法的企业无法生存,会被淘汰。”
      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部新法更加严厉,没有做环境保护评价、偷排污染物、伪造数据,其责任人都可能被依法拘留。
      常纪文说,“这次修订的《环保法》应该说是全世界最好的《环保法》之一,采取了一些很严格的措施”,“我相信如果严格执法,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这位专家的判断非常准确,“如果严格执法”意味深长。在中国,法律好不好看并不是多么重要,关键是能否“严格执法”。目前中国严重的环境危机,不是因为没有一部漂亮的法律,而是环境并非政府的优先议题,环保部门执法不力。
      在2008年以前,当环保部还是权限小很多的环保总局的时候,敢做敢为,掀起环保风暴,打击违法公司,包括最大的电力集团;实施区域限批,对违法的地方政府,在整改之前不批准新项目;叫停圆明园违法工程,并召开听证会,使之成为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典型;研究规划环评法规,积极研究绿色GDP,希望解决中国GDP崇拜问题。
      但最近五六年中,环保部拥有环评审批这一重权,却放松环评审批,令全国大型污染工程畅行无阻,特别是环京津冀的污染重化工、钢铁企业大量上马,造成今日空气严重污染的局面。
      对大气污染,环保部拒绝将PM2.5纳入空气监测指标,拒绝公布各城市空气指数;在中央领导推动下,才推出了时间表;对美国驻华大使馆公布PM2.5指数,环保部指责此举“干涉内政”。不公开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情况,说是“国家机密”。
      环保主管部门的渎职和环境的日益恶化,不能简单归咎于没有一部有力的法律,而是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官员能否得到问责。高级环保官员和地方高级长官,极少有人因环境污染被问责,就是一个明证。法律有了,官员不去执行它,怎么办?这部法律并没有解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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